发布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03-10    分享到: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在吸取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基础上,安监总局日前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煤矿安全生产又加上了四道“保险”。
严控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总体企稳向好,工业增长速度逐月攀升,煤电油运趋于紧张,煤矿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内在冲动比较强烈,使得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突击生产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造成了事故隐患。
针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进行了严格控制,明确规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这些规定可避免因工作面数量过多、通风系统不可靠而引发事故。
部分区域瓦斯浓度上限降到1.0%
瓦斯特指各种可燃气体,其中的煤层气,就是人们熟知的煤矿瓦斯。因其可燃性,自人类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以来,煤矿瓦斯就被视为对煤矿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可怕气体,曾经导致了无数起矿毁人亡的事故。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最高允许瓦斯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同时,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将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也由1.5%的规定降到了1.0%,并规定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设置,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取消突出矿井可经鉴定“摘帽”的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加,软弱煤层突破抵抗线,瞬间释放大量瓦斯和煤而造成的一种地质灾害。煤与瓦斯突出往往会造成人员窒息,甚至引发爆炸,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事故类型。
为解决一些矿井应当开展突出矿井鉴定但不及时开展鉴定的问题,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要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此外,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要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的矿井应当立即开展突出矿井鉴定,取消了突出矿井可以经鉴定机构确认后摘帽的内容。
暴雨威胁矿井安全必须立即停产
近年来,我国煤矿因暴雨洪水引发多起事故灾难。2007年8月17日,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公司就曾因柴汶河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造成172人遇难。
修订后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管理措施进行了完善,要求煤矿企业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外,根据我国潜水泵技术的发展进步,修订后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井下防水闸门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在部分特殊条件下,可以用专门潜水泵代替防水闸门;还新增加了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相关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