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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施行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07-19    分享到: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通知指出,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最高温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6小时

■日最高温35℃以上、37℃以下时,应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5℃以上从事露天作业应发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