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3-02    分享到: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双双提及“房产税”,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报告中提到,目前房价反弹压力较大,属于需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解决的问题之一,并明确“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时间表为“下半年”。
作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房产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填补我国房地产税收领域的空白,亦有助于抑制投资、投机资金大量囤房,增加存量房市场周转效率,是建立长效房地产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而且,有数据显示,若房产税能够全面铺开,其理论税收规模将在万亿级别,相当于近年来年均全国土地出让收益水平,这对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大有裨益。最近几年,我国房产税收入基本保持在1000-1500亿元的范围内,整体影响相当有限。有分析认为,当前房产税试点范围过小是造成房产税表现“不给力”的重要原因。
今年以来,尽管身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和房地产调控的大背景下,我国房地产行业依然“高歌猛进”。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发布的2013年7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有九成城市房价已经连续多月环比上涨,而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同比涨幅更是均超过15%。而上半年火爆的楼市也令许多开发商轻松完成了一半以上的全年销售目标,下半年销售压力不大,可能使得开发商有更大的动力和空间去提高售价以追求更高的利润率,房价反弹压力非常明显。在此背景下,房产税—这一被寄予厚望的房地产调控手段—扩容自然在情理之中。
不过,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至少在现阶段,房产税扩容对房地产调控,更直接地说,对缓解房价反弹压力作用有限。一方面,房产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税收手段,而税收的作用在于通过二次分配减少贫富差距,其对于市场运行节奏和趋势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另一方面,如上文所提到的,房产税调控的逻辑在于提高住房持有成本,迫使更多的投资、投机客抛房,达到增加市场供给的目的。但目前我国房产税针对的仍是增量房,存量房并不在课税范围内,其通过价格手段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自然无法发挥。此外,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缺乏有效的住房信息查询网络,房产税的征缴主要依靠个人自行申报,若住房持有人刻意隐瞒,目前似乎也没有什么有效的惩处措施。
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卖方市场的环境中,因此卖方往往要求买方承担更多的交易成本,即要求所谓的“到手价”。即便未来房产税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卖家同样可以将这部分支出转嫁到购房者头上。而且,当前我国房地产部门的实际税负已经偏高,房地产相关财政收入在宽口径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超过27%,在GDP中的占比超过6%,在此背景下,房产税扩容对于购房者而言只能是雪上加霜。当然,从数据上讲,出于促进成交的考量,房产税扩容之后,一些房东可能会在价格上做出一定的让步,这将有助于“降低房价反弹压力”。若这种“减压”是有关部门所希望的,那房产税扩容的效果或有望“立竿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