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陕西建设网    发布时间:2017-07-05    分享到:
近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特级企业总数跨入全国前列,新增一级资质企业150家,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8.5%以上,建筑业外向度达到40%左右,并配合发展目标提出了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6大项21条举措。
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资格挂靠行为。
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实现企业和人员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商、税务、人社、金融、司法等各类信息共享互认,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
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国有投资为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完善工程招标“限高保低”管理办法和中标备案制度,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改进工程建造组织模式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企业诚信评价加分范围,给予优先承揽工程项目、创优评奖等政策激励。到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分别计价、分别核算、各计其税的税收征管办法。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积极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改革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夯实监理、监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探索建立工程质量担保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发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
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增加政府对标准编制的投入,加快编制适合陕西历史文化、时代风貌的设计标准,积极培育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建筑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强制性标准与其他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健全全省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和水平。以创建文明工地为抓手,开展标准化示范活动。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深入推进“六位一体”的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行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和安全执业人员联网监管,健全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信用惩戒。
提升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加大资质动态考核和现场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全面推行双向担保制度。严格执行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限高保低”办法,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从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款预付制度,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应当向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重点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按期预付。
下大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中省有关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承包企业根本利益。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大建筑人才培养力度。做好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工作,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可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完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突出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考核,对长期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减免考试科目。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评选 “三秦鲁班大师”。
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减免政策,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
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要将返还的劳保统筹费专项用于建筑工人社保缴纳,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建筑工人城镇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在资质许可中予以认可。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制度,将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黑名单,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大力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型骨干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建筑业企业入库产值较上年增幅超过本地当年GDP增速的,应当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和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晋升特级和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各地要制定相应奖励办法,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台支持贫困县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大型龙头企业与贫困县民营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以大带小”共同发展,吸引当地农民工就业。有序推进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原企业在职职工自愿离职的,通过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用一次性补偿解决职工社保问题。
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吸引央企、省内外大型优势企业在行政区域内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优先保障企业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央企或外省大型骨干企业在陕落户的,参照我省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我省建筑企业拓展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给予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费补助、境外安全保障费用补助、保函费用等方面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支付我省企业对外承包业务,加大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政策性信用保险的支付力度,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充分认清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积极破解制约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